《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修订)背景
《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印发施行,施行期满后重新修订,于2022年7月14日印发,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提高水资源利用和建立水利工程成本疏导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24〕10号)文件对农业水价改革作出新的规定,明确农业水费征收全覆盖,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2026年前,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费用由财政补贴,2026-2030年期间由财政按不低于95%的比例补贴,具体补贴返还比例由各市县根据财政情况和农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作物(不含橡胶等国家重大战略保障作物)生产种植用水、养殖业用水全额征收。《细则》相关条款与上级文件规定精神不符,造成上级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鉴此,我委牵头启动《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流程
《细则》按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完成了意见征求(含书面、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机构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程序,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2025年2月20日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5月15日联合印发。根据市政府11号令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府办〔2021〕83号)的规定,《细则》公布之日起15日内应报司法局备案。司法局备案审查后对《细则》提出10条审查意见并不予备案,我委对市司法局审查意见采纳9条,不采纳1条,已根据市司法局意见修改。后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细则》提出廉洁性评估意见3条,我委对意见采纳1条,不采纳2条,已将采纳情况反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综上,我委根据《细则》备案审查意见及廉洁性评估意见已修改完善,并与市司法局对接,市司法局对该《细则》无不同意见。目前《细则》已重新完成前置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于2025年9月18日经我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续将联合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三家单位重新印发再报市司法局重新备案。
三、《细则》起草(修订)主要内容
(一)标题:《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修改为:《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二)引子:“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支撑。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196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灌溉管理现状及其灌溉用水等实际,制定本细则。”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提高水资源利用和建立水利工程成本疏导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三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灌溉管理现状及其灌溉用水等实际,制定本细则。(条数顺序修改以此类推至第十四条)
(三)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管理和考核。”修改为: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管理。
(四)第三条第一项“具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的市级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修改为:第四条第一项 具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的市级大中型灌区和区级小型灌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
(五)第三条第二项“区(农场)级管理的小型灌区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的,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议定;供需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修改为:第四条第二项 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基于完全成本基础上协商议定价格。
(六)第四条第一项“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末端计量的区域,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实行按立方米计价。”修改为:第五条第一项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末端计量的区域,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实行按立方米计价。
(七)删除第四条“用户实际用水量不高于用水定额,但实际水费支出却超过改革前的部分实施精准补贴。”
(八)第五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机构或责任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水利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体农业、土地流转承包单位等机构或责任主体。”修改为:第六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机构或责任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体农户、土地流转承包单位等机构或责任主体。
(九)第六条“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粮食作物(水稻、番薯、玉米)、经济作物(瓜菜、香蕉、芒果、槟榔等)、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修改为:第七条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番薯、大豆等)、经济作物(瓜菜、香蕉、芒果、槟榔等)、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
(十)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供需双方协商的的农业水价按照完全成本核定。”修改为: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供需双方协商的农业水价可以基于完全成本进行水价协商。
(十一)第八条“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计量方法可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法。暂未实行按量收费的区或,实行按亩收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套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量收费。”修改为:第九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由各供水管理单位作为收费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责划分实行按量收费,计量方法可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法。暂未实行按量收费的区域,实行按亩收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套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量收费。
(十二)第九条“运行维护成本,包括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直接工资、管理费用、生产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具体核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第十条 运行维护成本,包括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直接工资、管理费用、生产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具体核算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第九条第四项“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灌溉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修改为:第十条第四项 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灌溉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十四)第十条“完全成本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及仪器、防护林、经济林木及其他固定资产”修改为:第十一条 完全成本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相关税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水利工程供水相关的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指供水经营者持有的与水利工程供水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十五)第十一条 “用水计量设施不到位的区域,实行单一制水价。用水计量设施到位的区域,实行两部制水价。”修改为: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不到位的区域,实行单一制水价。用水计量设施到位的区域,实行两部制水价。
(十四)第十一条第三项“年计划用量按农业用水定额和灌溉面积计算;年实际用水量采用前3至5年平均用水量。”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三项 年计划用量按农业用水定额和灌溉面积计算;年实际用水量采用前3至5年平均用水量,用水量采用水库农业供水出库水量。
(十五)第十二条第三项“水价核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水价核定工作。价格方案应征求供水单位、用水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把握好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原则上不增加用水户负担。核定的水价与现状水价形成的差额,由市农业农村、市水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三项 水价核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水价核定工作。价格方案应征求供水单位、用水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把握好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原则上不增加用水户负担。核定的水价与现状水价形成的差额,由市水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十六)第十三条第二项“实行收费公示,确保公开透明。由灌区供水单位与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供用水协议,确认本年度灌区实际面积、供水量和供水价格,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村委会应将当年农业用水价格协商议定明细及收费标准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项目组成、分户灌溉面积、分户收费金额,以及区政府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电话。”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二项 实行收费公示,确保公开透明。由各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权责划分,可委托第三方或其他多元化征收方式进行农业水费收缴,与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确认本年度灌区实际面积、供水量和供水价格,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村委会应将当年农业用水价格协商议定明细及收费标准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项目组成、分户灌溉面积、分户收费金额,以及区政府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电话。
(十七)删除第十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制定的价格执行;区(农场)级管理的小型灌区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按供需双方协商书面确定的水价执行。”
(十八)第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变动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修改为:农业用水价格,视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变动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十九)第十六条增加“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和供需双方协商价格的农业用水均适用于以上节水奖励。”
(二十)第十七条“定额内节水“分档按亩”考核,奖励标准为:每年亩均节水50m³以下不奖励,每年亩均节水50-100m³,按5元/亩标准奖励;每年亩均节水100m³以上,按10元/亩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育才生态区)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中列支。”修改为:定额内节水“分档按亩”考核,奖励标准为:每年(茬)亩均节水50㎥以下不奖励,每年(茬)亩均节水50-100㎥,按5元/亩标准奖励;每年(茬)亩均节水100㎥以上,按10元/亩标准奖励。同一田块只奖励一次,不得超过最高奖励标准。奖励资金主要通过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以及收取水费等渠道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区(育才生态区)补充安排。
(二十一)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不收水费,由财政补贴,其余用户农业生产用水水费足额征收。根据三亚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二级用水量级,以本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修改为:2026年前,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费用由财政补贴,2026年至2030年期间由财政按不低于95%的比例补贴,具体补贴返还比例由各区(育才生态区)根据财政情况和农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作物(不含橡胶等国家重大战略保障作物)生产种植用水、养殖业用水全额征收。根据三亚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二级用水量级,以本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
(二十二)第十九条“精准补贴主要用于政府核定的农业水价与现状水价的差额补贴。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的种粮用户,超定额用水的不给予补贴。”修改为:精准补贴主要用于政府核定的农业水价与现状水价的差额补贴。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的种粮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不给予补贴。
(二十三)第二十条 农业供水管理单位应逐步规范灌区水价核算体系,严肃财务收支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制定成本控制目标并严格考核,减少非生产性、非经济性支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灌区,区政府管理部门(是指哪个部门)要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建立独立规范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纪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修改为:第二十条 农业供水管理单位应逐步规范灌区水价核算体系,严肃财务收支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制定成本控制目标并严格考核,减少非生产性、非经济性支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灌区,区政府水务部门要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建立独立规范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纪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四)第二十一条“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费收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区(育才生态区)管理部门委托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用户收取,专款专用于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护。”修改为:农业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部门收取农业水费后,及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使用。规范收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支出范围: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费及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定额内节水奖励等费用(征收主体不是供水单位时,部分水费可用于征收主体管理费,剩余的应交给供水单位);水利工程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更新;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二十五)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六)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8月31日止。《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价格〔2021〕45号予以废止。”修改为: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的《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水务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规〔2025〕1号)同时废止”。
(二十七)附表系数0.611修改为0.626。说明第2项“水产养殖按水面面积收费,不列入用水定额管理”。修改为:“水产养殖:具备计量设施按立方米收费,未具备则按水面面积收费,不列入用水定额管理。”
四、施行期限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的《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水务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规〔20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