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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8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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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08:17 三亚日报数字报

《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8月7日起实施


7月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7日起实施,从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停车区域类别划分、停车设施类型、车辆类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停车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三亚将予以查处。

《规定》指出,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办(立)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等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配套的停车设施等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将停车区域类别划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域为东至大东海榆海路,南至海边,西至金鸡岭路,北至凤凰路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连线道路及交叉路口);下洋田、临春、丹州、卓达、金鸡岭、机场路社区,东岸村和火车站片区。二类区域为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规定》明确,小型机动车停放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时,若是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一类区域在8时至22时,首小时内(含)每辆收费5元,首小时后收费3元/辆/半小时;22时至次日8时按5元/辆/次收费。二类区域在8时至22时,首小时内(含)每辆收费4元,首小时后收费2元/辆/半小时;22时至次日8时按4元/辆/次收费。

对于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足15分钟(含)的车辆;机场、车站、码头、居民住宅小区、公办医疗机构、景区(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配套停车设施及立体停车设施等其他停车设施停放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殡葬车、市政工程维护维修车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车辆)和执法车辆等情形实行免收停车服务费。

针对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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