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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于2022年5月12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收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及政策宣传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明码标价公示牌监制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停车收费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资规、住建、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公办(立)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立体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设施);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三)下列停车设施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
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第六条 停车区域类别划分。
(一)一类区域:
1.东至大东海榆海路,南至海边,西至金鸡岭路,北至凤凰路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连线道路及交叉路口);
2.下洋田、临春、丹州、卓达、金鸡岭、机场路社区,东岸村和火车站片区。
(二)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根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以及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平均停车时长等因素,对停车收费区域类别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七条 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
(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主干道高于非主干道、室内高于室外和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第八条 停车设施类型、车辆类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
(一)停车设施类型分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室外(含架空)停车场、室内(含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含机械升降式)停车场四种类型。
(二)车辆类型:货车按总质量计,客车按核定载人数计,分为:小型车是指12座或2.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中型车是指13座至24座或2.5吨至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大型车是指25座或5吨以上的机动车、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包月停放。
1.临时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为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以计时收费的,按单位时间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一个单位时间的按一个单位时间计算。以计次收费的,每次限24小时以内,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按次标准累加计费。
24小时上限收费标准是指车辆连续停放时间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则免费停放时间计入收费停放时长。
2.包月停放。计费单位为月。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立体停车设施:
3.其他停车设施: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二)机场配套停车设施: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三)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配套停车设施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四)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五)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
(六)公办(立)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
1.小型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七)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二、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足15分钟(含)的车辆;
(二)机场、车站、码头、居民住宅小区、公办医疗机构、景区(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配套停车设施及立体停车设施等其他停车设施停放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殡葬车、市政工程维护维修车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车辆)和执法车辆;
(四)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出租车辆;
(六)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的停车收费按《三亚市新能源汽车停
放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三发改收费〔2020〕9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自行或委托停车设施经营者妥善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车主)收取,由行政机关承担。查封、扣押解除后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当事人(车主)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可依据停车服务运营成本、供求关系等在不高于本规定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在实施停车收费前,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免费时长、投诉举报电话、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明码标价公示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实行政府定价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
(一)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问题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2018〕25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停车区域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