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冻猪肉应急调控作用,按照《海南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储备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要求,参照《海南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亚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亚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商务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储备冻肉)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平衡,根据《海南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参照《海南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肉,是指我市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猪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储备冻肉实行以常规储备为主、临时收储为辅的计划管理机制和委托储备、市场运作、财政补贴、动态轮换的运行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冻肉的收储、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代管单位、承储企业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会商会议,会商事项主要包括:合理确定或调整政府猪肉常规储备规模,议定储备响应总体方案,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猪肉市场调控措施等。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冻肉的行政管理,确定储备冻肉区域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代管单位和承储企业,并与代管单位和承储企业签订合同,联合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储备收储和动用指令;负责储备冻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申领审核和拨付,对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冻肉财政资金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冻肉财政补贴资金,联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计划,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储备冻肉动用和投放建议,配合完成储备冻肉动用相关工作,在应急动用时统筹全市需求,包括动用需求时间、数量、品种、投放地区及根据市场行情和保障供应需求的指导性市场投放价格。
第九条 代管单位对承储企业开展储备冻肉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时核实并上报储备冻肉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提出储备冻肉计划安排建议,监督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任务和配合做好市级储备冻肉的动用实施等工作;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冻肉质量安全公证检验和财务信息审核,出具质量安全公证检验报告和财务信息审核报告,确保检验和审核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冻肉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及动用实施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与监督,在规定承储期内确保储备冻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严格执行储备冻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及时办理储备冻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在紧急动用、投放时,按指令迅速、足量配送储备冻猪肉,确保供应及时到位。
第三章 承储企业及代管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储备冻肉承储企业和代管单位原则上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的冷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冷库储存能力在500吨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冻猪肉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经营和投放能力,能够承担储备冻肉的安全责任;
(四)自身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代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农产品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行业分析研判能力,具有监督检查队伍;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愿意承担储备冻肉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储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承担储备任务期间存在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等严重问题,不再适合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冻肉储备计划,并抄送代管单位。
第十六条 代管单位监督指导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落实储备冻肉入库任务,储备冻肉入库数量与储备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及时将储备冻肉储备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未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因承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第十八条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临时收购储备冻肉的,或因政府调控等原因调减储备规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冻肉实行专仓(专垛)存储、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冻肉,不得虚报储备冻肉数量。
第二十条 在库储备冻肉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冻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代管单位应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储备冻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冻肉需在一个年度内至少全部轮换一次,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照先进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进行, 轮换期间,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承储企业须编制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和代管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代管单位对承储企业执行承储任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采用国产猪肉作为市级储备的,原则上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
采用进口冻肉作为市级储备的,必须有随货质量检验报告,其保质期必须满足政府规定的冻肉轮换一个年度周期以上(含一个年度周期)。
承储企业须按要求及时进行储备冻肉轮换,具体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轮换盈亏自负。
第二十四条 储备冻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冻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管单位应对轮换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提出冻猪肉储备动用及投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市内猪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下达储备冻肉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时出库,在落实动用计划后在动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库,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冻肉动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参照入库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如果因为政府调控等原因需要,确定的出库投放价格低于入库成本价格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 需要动用省级储备冻肉,应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商务厅提出动用申请,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用费用(因动用储备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运输费、价差亏损、损耗等)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冻肉应符合国家最新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入库前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做为储备冻肉。
第三十一条 质检单位应在收到代管单位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储备冻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检验。
第三十二条 质检单位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储备冻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代管单位,抄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代管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意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 储备冻肉补贴资金包括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含储备占用资金贴息、冷藏保管费、损耗、搬运费用和冻结费用等)、占用仓储补贴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和占用仓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补贴,按实际储备天数计算,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定额标准每年每吨5500元,占用仓储补贴定额标准每年每吨500元。临时收储储备补贴标准按照常规储备补贴标准执行,临时收储出库销售后,本批次临时收储任务终结。动用期间按照动用计划规定时间完成补库的,给予正常的常规储备补贴。因执行政府调控等原因调减常规储备规模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储企业适当的出库过渡期。
储备冻肉补贴资金实行适时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并参照省级储备冻肉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包括代管费用、质量检测费用、审计检查费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代管费用为代管单位开展的费用,含日常检查、信息报送、人员经费等,按储备冻肉年财政补贴总额3%的标准计算;质量检验费和审计检查费用按实际发生核定,由代管单位进行初审,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据实拨付给质检单位和审计单位。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贴拨付程序。承储企业每半年申请财政补贴,代管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补贴拨付意见,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财务审核后按程序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冻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储备冻肉监管信息化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冻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向代管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建立储备冻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代管单位应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上一月《三亚市储备冻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采取日常检查、质量检测、专项审计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开展储备冻肉执行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储企业严格履行承储义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和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冻肉储备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业务服务或存在转包行为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约定,可采取扣拨代管费、追偿损失等措施或解除服务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企业信用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