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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水务局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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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08:50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水务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提高水资源利用和建立水利工程成本疏导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2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践,市发展改革委对《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该《实施细则》于2025918日经我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三亚市水务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511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提高水资源利用和建立水利工程成本疏导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府办〔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三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灌溉管理现状及其灌溉用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农业用水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用水价格,不包括水利工程水费、排涝费。

    第四条业用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条件、管理状况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一)具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的市级大中型灌区和区级小型灌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

(二)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基于完全成本基础上协商议定价格。

    农业用水的定价范围和价方式包括:

    (一)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末端计量的区域,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实行按立方米计价

    (二)农业灌溉用水仅计量到干渠的区域,实行按亩分种植类型定价。

    (三)业灌溉用水暂未实行计量的区域,实行按亩分种植类型定价。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机构或责任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体农户、土地流转承包单位等机构或责任主体。

    第七条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番薯、大豆等)、经济作物(瓜菜、香蕉、芒果、槟榔等)、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农业水价可以基于完全成本进行水价协商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由各供水管理单位作为收费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责划分实行量收费计量方法可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法。暂未实行按量收费的区域,实行按亩收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套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量收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成本,包括修费、燃料及动力费、直接工资、管理费用、生产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具体核算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和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及燃料等费用。

    (三)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由水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直接工资按照保证灌溉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灌溉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

    第十完全成本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相关税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水利工程供水相关的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指供水经营者持有的与水利工程供水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不到位的区域,实行单一制水价。用水计量设施到位的区域,实行两部制水价。

    (一)单一制农业用水=(修+燃料及动力费+直接工资+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年平均供水量。

    (二)两部制农业用水价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1.基本水价制定。基本水价根据供水人员直接工资、管理费用、50%等因素核定。

基本水价=直接工资+管理费用+50%费)÷年计划用水量。

    2.计量水价制定。计量水价根据供水所需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50%等因素核定。

    计量水价=(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50%费)÷年实际用水量。

    (三)年计划用量按农业用水定额和灌溉面积计算;年实际用水量采用前35年平均用水量,用水量采用水库农业供水出库水量。

    (四)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乘以基本水价计收,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乘以计量水价计收。

    第十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价制定程序包括:

    (一)成本监审成本是价格的基础,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各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和农业用水规模,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实行年度分配。各类作物用水定额标准见附表。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任务调整确定。

    (三)水价核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水价核定工作。价格方案应征求供水单位、用水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把握好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原则上不增加用水户负担。核定的水价与现状水价形成的差额市水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第十实行供需双方协商的农业用水价格议定程序包括:

    (一)以区政府牵头,由区水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农业用水格协商指导小组。明确协商程序,统筹各灌区供水实际提出水价方案,组织水价协商会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供水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代表、用户代表意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原则上“一区一价”,灌区差异较大的可以“一灌区一价”。做好市内各区之间、灌区之间水价的衔接工作。水价协商议定后由供需双方签约共同遵守。

    (二)实行收费公示,确保公开透明。由各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权责划分,可委托第三方或其他多元化征收方式进行农业水费收缴,与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确认本年度灌区实际面积、供水量和供水价格,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村委会应将当年农业用水价格协商议定明细及收费标准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项目组成、分户灌溉面积、分户收费金额,以及区政府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视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变动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节水奖励主要用于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且定额内节水;奖励对象为定额内节水用户。节水奖励通过各区(育才生态区)灌区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结算,也可以通过水费结算凭证采取“一票制”直接奖励到用户。

为方便操作,除水产养殖外,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定额内节水实行“分档按亩”考核奖励;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制度,实行“分档按亩”考核加价。

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和供需双方协商价格的农业用水均适用于以上节水奖励。

    第十七条定额内节水分档按亩考核,奖励标准为:每年(茬)亩均节水50m3以下不奖励,每年(茬)亩均节水50-100m3,按5/亩标准奖励;每年(茬)亩均节水100m3以上,按10/亩标准奖励。同一田块只奖励一次,不得超过最高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主要通过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以及收取水费等渠道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区(育才生态区)补充安排。

第十八条2026年前,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费用由财政补贴,2026年至2030年期间由财政按不低于95%的比例补贴,具体补贴返还比例由各区(育才生态区)根据财政情况和农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作物(不含橡胶等国家重大战略保障作物)生产种植用水、养殖业用水全额征收。根据三亚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二级用水量级,以本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

    第十九条精准补贴主要用于政府核定的农业水价与现状水价的差额补贴。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的种粮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农业供水管理单位应逐步规范灌水价核算体系,严肃财务收支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制定成本控制目标并严格考核,减少非生产性、非经济性支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区,区政府水务部门要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建立独立规范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纪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业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部门收取农业水费后,及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使用。规范收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支出范围: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费及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定额内节水奖励等费用(征收主体不是供水单位时,部分水费可用于征收主体管理费,剩余的应交给供水单位);水利工程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更新;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于2025515日发布的《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水务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规〔2025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三亚市农业生产终端用水定额标准一览表



附表

                 三亚市农业生产终端用水定额标准一览表

                                                                                                  (单位:m3/.茬、年)

农作物类型

早稻

晚稻

番薯

玉米

豇豆

茄子

其他瓜菜

香蕉

其他果木

按亩收费用水定额

307

145

238

226

193

241

218

256

180

计量供水考核定额

260

123

202

198

164

205

185

218

140

注:按枯水年(75%)田洋终端用水量核定,渠系灌溉用水定额按渠系水利用系数0.626进行调整。

  说明:1.水稻、番薯、玉米等粮食作物,瓜菜类、香蕉等经济作物用水定额为m3/.茬,其他果木

        用水定额为m3/.年。

        2.水产养殖:具备计量设施按立方米收费,未具备则按水面面积收费,不列入用水定额管理。

        3.计量不到位区域按亩分农作物种植类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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