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
考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修订)背景
《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印发施行,施行期满后重新修订,于2022年7月14日印发,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提高水资源利用和建立水利工程成本疏导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24〕10号)文件对农业水价改革作出新的规定,明确农业水费征收全覆盖,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2026年前,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费用收取后,由财政全额补贴返还用水户,2026-2030年期间按不低于95%的比例补贴返还用水户,具体补贴返还比例由各市县根据财政情况和农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作物(不含橡胶等国家重大战略保障作物)生产种植用水、养殖业用水全额征收。《细则》相关条款与上级文件规定精神不符,造成上级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鉴此,我委牵头启动《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细则》起草(修订)主要内容
(一)引子:“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支撑。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196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灌溉管理现状及其灌溉用水等实际,制定本细则”。修改为: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支撑。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196号)《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提高水资源利用和建立水利工程成本疏导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灌溉管理现状及其灌溉用水等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第三条第一项“具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的市级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修改为:具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的市级大中型灌区和区(农场)级管理的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
(三)第三条第二项“区(农场)级管理的小型灌区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的,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议定;供需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修改为: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供需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四)第四项第一条“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末端计量的区域,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实行按立方米计价。”修改为: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末端计量的区域,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实行按立方米计价。
(五)第五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机构或责任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水利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体农业、土地流转承包单位等机构或责任主体。”修改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机构或责任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体农户、土地流转承包单位等机构或责任主体。
(六)第六条“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粮食作物(水稻、番薯、玉米)、经济作物(瓜菜、香蕉、芒果、槟榔等)、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修改为: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番薯、大豆等)、经济作物(瓜菜、香蕉、芒果、槟榔等)、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
(七)第八条“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计量方法可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法。暂未实行按量收费的区或,实行按亩收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套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量收费。”修改为: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由各供水管理单位作为收费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责划分实行按量收费,计量方法可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法。暂未实行按量收费的区或,实行按亩收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套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量收费。
(八)第十一条第三项“年计划用量按农业用水定额和灌溉面积计算;年实际用水量采用前3至5年平均用水量。”修改为:年计划用量按农业用水定额和灌溉面积计算;年实际用水量采用前3至5年平均用水量,用水量采用水库农业供水出库水量。
(九)第十二条第三项“水价核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水价核定工作。价格方案应征求供水单位、用水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把握好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原则上不增加用水户负担。核定的水价与现状水价形成的差额,由市农业农村、市水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修改为:水价核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水价核定工作。价格方案应征求供水单位、用水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把握好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原则上不增加用水户负担。核定的水价与现状水价形成的差额,由市水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十)第十三条第二项“实行收费公示,确保公开透明。由灌区供水单位与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供用水协议,确认本年度灌区实际面积、供水量和供水价格,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村委会应将当年农业用水价格协商议定明细及收费标准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项目组成、分户灌溉面积、分户收费金额,以及区政府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电话。”修改为:实行收费公示,确保公开透明。由各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权责划分,可委托第三方或其他多元化征收方式进行农业水费收缴,与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确认本年度灌区实际面积、供水量和供水价格,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村委会应将当年农业用水价格协商议定明细及收费标准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项目组成、分户灌溉面积、分户收费金额,以及区政府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电话。
(十一)第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变动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修改为:农业用水价格,视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变动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十二)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各区(育才生态区)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中列支。”修改为:奖励资金由各区(育才生态区)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中或收取农业水费中列支。
(十三)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不收水费,由财政补贴,其余用户农业生产用水水费足额征收。根据三亚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二级用水量级,以本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修改为:2026年前,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费用收取后,由财政全额补贴返还用水户,2026年后按不低于95%的比例补贴返还用水户,具体补贴返还比例由各区(管委会)根据财政情况和农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作物(不含橡胶等国家重大战略保障作物)生产种植用水、养殖业用水全额征收。根据三亚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二级用水量级,以本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
(十四)第十九条“精准补贴主要用于政府核定的农业水价与现状水价的差额补贴。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的种粮用户,超定额用水的不给予补贴。”修改为:精准补贴主要用于政府核定的农业水价与现状水价的差额补贴。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的种粮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不给予补贴。
(十五)第二十一条“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费收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区(育才生态区)管理部门委托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用户收取,专款专用于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护。”修改为:农业水费收取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支出范围: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费及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定额内节水奖励等费用(征收主体不是供水单位时,部分水费可用于征收主体管理费,剩余的应交给供水单位);水利工程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更新;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十六)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8月31日止。《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价格〔2021〕45号予以废止。”修改为:本细则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6月15日止。《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价格〔2022〕3号予以废止。
(十七)附表说明第2项“水产养殖按水面面积收费,不列入用水定额管理”。修改为:“水产养殖:具备计量设施按立方米收费,未具备则按水面面积收费,不列入用水定额管理。”
三、修订流程
《细则》按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完成了意见征求(含书面、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机构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程序,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已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
四、施行期限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6月15日止。《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发改价格〔2022〕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