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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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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11:2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背景依据

为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的号召,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战略部署,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打造我市低碳城市试点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在全市停车位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燃油车随意占用充电车位的现象日益严重,造成充电汽车无法及时充电,给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很大的困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好停车场及场内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各方主体责任,着力破解“停车难”与“充电难”问题,以加快促进我市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以及《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交能〔2019〕922号)、《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6〕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切实落实好新建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新建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合理推进既有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责任主体,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遵循"经济实用、适度超前、快慢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构建三亚电动汽车生态圈。合理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在停车场内的安装位置,每个公共停车场至少配建一个只供充电使用的专用应急充电车位,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逐步增加专用应急充电车位需求。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设置明确标识,实施停车场车位分类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合理推进既有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部分明确了充电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要求设置明确标识,实行车位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强化了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第四部分在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及管理过程中上级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四、关键词诠释

    本《实施意见》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实施意见》所称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四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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