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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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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9:11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

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的《三亚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租赁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依据

    为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配套制度,规范租赁车辆管理,确保公务出行便捷、高效、透明,根据《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租赁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区(含育才生态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直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公车主管部门、育才生态区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关键内容解释

(一)市公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租赁供应商及各类型租赁车辆最高限价

市公车主管部门将于近期启动第三方租赁供应商的招标工作,并与最终中标方确定各类型车辆的最高限价。届时市直各单位可通过公车平台进行车辆租赁。

(二)租赁车辆纳入三亚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所有申报和审批程序均在该平台完成

确定租赁供应商后,市公车主管部门将完善平台租车板块的功能,将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在确定第三方供应商之前,继续沿用以往模式租车。

(三)原则上租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含),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如在本办法印发之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且合同期限超一个月的,应当与原租赁供应商重新签署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原则上租赁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含),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驻省外的市直单位租赁车辆,可结合所在地租赁车辆标准或所在地市场价格租赁车辆

驻省外单位(如三亚市驻京办),无需遵照三亚市最高限价,可参考当地租赁车辆标准或所在地市场价格租赁车辆。

五、关键词解释

    关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特殊任务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如装载有特殊设备的车辆:科研勘察、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园林作业、运输物资等特定用途车辆);特殊任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警卫接待、侦查办案等方面,可根据实际用车需求进行租赁,无需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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