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去年推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我省2024年12月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由于原自来水定价成本中包含了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成本,因此,在费改税后,需要从现行水价中扣除包含的水资源费。相应的,供水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水资源税因不计入成本,供水企业需要向终端用水户疏导缴纳的水资源税,因此根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5〕206号)的有关要求,三亚市发改委相应启动调整终端水价结构。
二、水价结构调整内容
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改革后的“城镇公共供水”对应类别的适用税额一致,按照不因改革增加用水户负担的原则进行调整。
(一)明确水资源税标准。现行的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实行价税分离,原水价中包含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按量计收。“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按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的适用税额0.10元/m³收取,如适用税额发生变化,同步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
(二)确定水价降低标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不再征收水资源费,因此要剥离水价中包含的水资源费。因我市去年6月刚调整水价,先按“城镇公共供水”中“地表水”对应的适用税额(0.10元/立方米)来降低水价,若有一定差异,待下步逐步理顺。
(三)调整各类用水价格。价税分离后,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其中:
第一阶梯水价(24m³及以下)为2.10元/m³;
第二阶梯水价(24m³~30m³之间)为3.20元/m³;
第三阶梯水价(30m³以上)为6.50元/m³。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为2.15元/m³(第一阶梯水价2.10元/m³+0.05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为3.86元/m³。
(三)特种用水价格为11.78元/m³。
对低收入居民用水户实行优惠水价月人均用水量在6m³及以下的水价为1.25元/m³,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费收取。
以上水价含原水价格0.24元/m³,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三、建立水价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
当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按以下计算公式调整各类水价:
调整后各类水价=调整前各类水价+水价联动调整额
水价联动调整额=原水价格÷(1-自用水率)÷(1-漏损率)×(1+税率)
注:自用水率、漏损率按监管周期成本监审核的定值为准,分别为2.75%、7.22%;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综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