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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三亚市自来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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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08:36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三亚市自来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水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八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三亚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水价调整背景

(一)供水企业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水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府2015280《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三府〔2020124号)等文件,执行现行的水价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67/(合表及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3.20/、特种用水价格6.10/在海南省18个市县中(不含三沙),三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排名第15位,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排名第5位,特种用水价格排名第3位。20182020年的综合平均供水价格2.24/,低于供水准许成本2.29/长期在低位运行,处于成本倒挂,导致供水企业盈利能力不足,无法更新改造老旧管网等供水设施,用水安全难于得到保障,不符合我市缺水实际,也不利于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依据

合理调整水价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以及供水企业供水业务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保障供水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政策规定

三、水价调整过程

(一)前期研究准备。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对我市现行供水状况及水价政策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启动了自来水价格调整程序。

(二)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规定,委托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完成了三亚市城乡公共管网自来水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核定本次调价监管周期(20182020)供水准许成本2.29/,比上次调价监管周期(20122014)的1.80/(扣除政府投资固定资产折旧0.16/)高0.49/

(三)公开征集水价调整意见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供水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根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利用调价空间,充实供水企业未来五年投建运营需求。以国家规定的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2017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分别加2、3、4个百分点计算准许收益率,分别为5.4%、5.94%、6.5%,制定平均供水价格分别为2.92/m³、2.99/m³、3.05元/m³的3个水价调整听证方案供比选。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官网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及采纳市水务局提出的“经核实,2018-2020年最高单日供水量为55.67万”及“三亚是季节性缺水地区,建议听证方案中特种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价差按3∶1比例核定”等意见建议2,修改完善水价调整听证方案

(四)召开听证会。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225日召开了消费者代表12名人大代表1、政协委员1、政府相关部门8、专家学者2、经营者代表2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28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与会代表都认为,通过合理调整水价,既可以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遏制水资源的浪费,提高用水效率,激励各方共同保护好珍贵的水资源,又可以增强供水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供水设施的良性运行和改造升级,进一步提升供水质量和优质服务,确保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有23名代表支持方案三3名代表支持方案三或方案一,只有2名代表支持方案一,最终采纳绝大多数听证代表赞同方案三调整水价(平均供水价格2.99/的调价方案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据《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琼办发〔2022〕4号)有关规定,发展改革经公开遴选委托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三亚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评估报告结论为低风险。市委政法委于2022112日下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从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评判,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决策事项社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并于1128日同意对风险评估报告给予备案。同时20221223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司法局出具了“对合法性无意见”的复函(三司函2022〕222号)。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送审稿)2024426经八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水价调整主要内容

(一)明确供水价格分类

按终端用水的性质,三亚市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别价格,实行全市同网同价。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包括城乡居民住宅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用水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其他用水(含公共厕所用水,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的非居民用水,如公办或民办的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科研用水市政环卫绿化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2、特种用水:指美容、美发养发(不含传统理发)、美体、洗浴(含桑拿、足疗、水疗)茶艺馆、歌舞厅、夜总会、水吧、酒吧等用水经营性游泳池、洗涤、洗车用水,不含交通运输企业自建自用的洗车场用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矿泉水、饮料、制冰、酿酒等生产用水以及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水上乐园、溜冰场、马场等经营场所用水。

3.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

(如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等)

(二)水价标准调整

1.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按居民家庭4/度作为计费周期,根据我省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180~200升/人),月户均4人及以下用水量为1826.4,用水量基数由现行的每人7m³调减为6m³,其中:

第一阶梯水量由每月28m³以下24m³以下

第二阶梯水量由每月28m³36m³(含)之间24m³30m³(含)之间;

阶梯水量由每月36m³以上30m³以上。

4人以上用户人口每增1人,每户每月各水量基数上限分别相应增加6m³

2.调整各类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三个阶梯水价11.53比例计算,其中:

第一阶梯水1.65/m³调整为2.20/m³

第二阶梯水价由2.48/m³调整3.30/m³

阶梯水价由4.95/m³调整为6.60/m³

2)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1.67/m³调整为2.25/m³第一阶梯水价2.20/m³+0.05/m³)。

2.非居民用水价格3.20/m³调整3.96/m³

3.特种用水价格,按与非居民用水的比价31确定,6.10/m³调整为11.88/m³

五、低收入居民用水户实行优惠水价

对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用水户,月人均用水量在6m³及以下的水价维持1.35/m³不变,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费收取。

六、建立水价与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当原水价格、水资源费发生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按以下计算公式调整各类水价

调整后各类水价=调整前各类水价+水价联动调整额

水价联动调整额=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调整金额÷1-自用水率)÷1-漏损率)×1+税率)

注:自用水率、漏损率按监管周期(20182020)成本监审核的定值为准,分别为2.75%7.22%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的综合税率。

水价调整实施范围、时间和期限

(一)实施范围。水价调整的对象为三亚市辖区公共管网供

水范围内的各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时间和期限。水价调整方案建立水价与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联动机制,2024618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至2029617日止。原《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水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府2015280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三府〔2020124号)与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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