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琼办发〔2018〕72号)《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办法》(琼事管发〔2021〕22号)《公务用车资产清理中几种情形的处置方法的通知》(琼事管发〔2021〕23号)《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财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遵循厉行节约、统一管理、定向化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各区(含育才生态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关键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接待用车、调研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及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等。
(二)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对公务用车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公务用车经济资源。
五、关键内容解释
(一)关于公务用车处置中的网络竞价拍卖
建议各单位遵照公务用车“能用则用”的原则,尽量不选用网络竞价拍卖的处置方式。
(二)关于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报废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报废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范程序逐步进行,履行审批手续。若有未经审批擅自报废公务用车的情形,市公车主管部门将不予补办报废审批手续,一切后果由擅自报废公务用车的单位承担。
(三)关于区级行政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审批
区级行政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应向区公车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及相关材料,区公车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废材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关。
(四)关于公务用车资产账管理的检查
市财政局将会不定期对全市各单位的公务用车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包括但不限于入(销)账不及时、账外资产等方面。在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会全市通报并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会对该单位今后新车分配、调剂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六、历史车辆资产处置办法(编制内)
历史车辆 资产处置情况 |
车辆相关 资料情况 |
解决办法 |
备注 |
有账无物 |
无购置信息、处置信息、只有简单的账目 |
由用车单位收集相关经办人、相关证人证言及车管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等证据,形成文字材料,并经用车单位集体会议决策做出处置决定,再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明确审核处置意见后上报市公车主管部门审核。市公车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用车单位再进行销账。 |
若历史车辆的相关资料均已丢失确定无法找回,由用车单位收集相关经办人、相关证人证言及车管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等证据,形成文字材料,并经用车单位集体会议决策做出处置决定,再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明确审核处置意见后上报市公车主管部门审核。市公车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用车单位再进行销账。 |
车辆已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处置文件丢失 |
收集会议纪要、车辆移交等资料后按规定销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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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辆处置手续和残值证明,无实物,无处置收入 |
尽量查找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资料销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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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无账 |
处于待报废状态的账外车辆,无法销账 |
使用单位证明产权归属,以报废残值先做车辆资产原值盘盈入账,报市公车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上传市公车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残值收入上缴凭证作为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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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查找收集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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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物无法核对 |
无任何车辆资料,无法报废,资产账登记不全无法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