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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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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17:34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制度建设年”工作要求,结合市司法局审查意见,我委启动修订《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依据及目的

(一)政策背景。根据《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三发〔2021〕7号)和《关于印发三亚市党内规范性制度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的通知》(三建制办〔2021〕2号)工作要求,我委对历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结合市司法局对《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三府〔2018〕67号,以下简称《办法》)审查意见,发现该《办法》与现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据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依据。《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人大第38号公告)、《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

(三)目的。通过对《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征收管理制度,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具体工作,减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19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概念。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二)明确职责分工。为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办法》第五条分别规定市税务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第五条:市税务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区价格、财政、民政、综合执法、水务等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征收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含农村区域)。《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和第四条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完善收费机制鼓励源头减量。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收费对象按垃圾排放量征收垃圾处理费外,主要按收缴对象类别采取“水消费系数法”收取,即:随水费合并收取。自备水源用户及特殊垃圾产生用户,显然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建立健全合理的核量收费机制,切实减轻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办法》第六条规定: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水费合并收取方式,按月同时收取。自来水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自备水源用户、未安装水表或未抄表到户的,由市税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应缴费款征收。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非居民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吨为单位按月计收。第八条规定:特殊垃圾产生源(以水为主要生产要素的经营场所或工矿企业,如:单一性经营游泳场馆、制冰厂、洗车场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产生量由缴费单位报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核定

(五)收费标准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市民负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不进行调整,继续遵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三亚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0〕45号)规定执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一并执行。

(六)明确乱收费规定。为防止乱收费,《办法》第十七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属地环卫主管部门和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另外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

(七)落实惠民举措。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快光荣院转隶工作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办法》第十五条将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及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光荣院在内公办福利事业单位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免征、减征收范围内。

三、相关问题诠释

(一)收费标准是否发生变化。如前所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未调整,继续遵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三亚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0〕45号)规定执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参照执行。

(二)缴费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我市采取的是与水合并收取方式,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缴费人可通过推行“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方式的拓宽缴费渠道。采取定量征收方式的,缴费人可通过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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