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7年2月13日,经七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7〕38号)。2020年12月6日,对该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经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三府规〔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目的
《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提高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办法》制定目的:保证我市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轮换正常,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稳定,确保粮食市场供应正常,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七章,涵盖编制依据、机构职责、承储管理、轮换管理、财务和统计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编制依据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二章:承储管理。主要说明承储计划、轮换计划、数量品种、承储企业的确定。
第三章:动用管理。主要说明制定动用方案的程序和内容,动用的情况和条件。
第四章:轮换管理。主要说明轮换方式、轮换时间、轮换品种的确定。
第五章:财务和统计管理。主要说明核定入库成本、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的确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主要说明相关单位监督检查行使的职权、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说明解释权、施行时间。
三、《办法》修订情况
2017年2月13日,经七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印发实施《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7〕38号)。该办法第四章“轮换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大米采用动态轮换方式。但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发现大米采用动态轮换方式存在资金管控风险高的问题,2019年底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20年开始大米调整为静态轮换方式。为此,2020年12月6日,对该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经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三府规〔2020〕20号)。
重新修订该办法的重点是调整大米的轮换方式。修订前的《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大米采用动态轮换方式”;修订后的《三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大米的轮换方式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四、《办法》重点规定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1.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市农发行按照国家、省、市和农发行总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4.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提出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情形:
1.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三)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同一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原粮有效仓容2万吨以上、成品粮有效仓容0.3万吨以上或者食用植物油有效罐容1千吨以上。粮仓及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具有规范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同意与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对接;
5.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职权: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承储企业取消承储资格的情形:
1.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严重亏库,且不能自行补库的;
3.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农发行贷款的;
4.承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或重大粮油储存事故的;
5.承储企业在承储市级储备粮期间将自有储粮设施(含土地、仓库等)进行变卖或抵押的;
6.承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7.未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擅自将市级储备粮委托第三方代为储备或轮换的,或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的;
8.承储企业擅自将市级储备粮进行销售、变卖和对外担保、抵押、清偿债务的,或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储备粮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经营活动的;
9.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办法》关键词解释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质量等指标符合标准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及质量检验认定情况,按照计划要求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
承储品种:是指稻谷、小麦、玉米、大米、食用植物油的统称。
承储计划:是指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全部储备粮规模计划数量。
承储企业:是指被下达储备粮承储计划,并受粮食和物资储备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