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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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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16:5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1月25日印发了《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19〕128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我省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进一步加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个类别价格。各类自来水价格适用范畴: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公共厕所用水等;

特种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洗浴用水,经营性游泳池、洗车用水,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水上乐园、溜冰场、马场等经营场所用水;

非居民用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二、我市自来水价格分类与省规定的差异

《通知》中特种用水适用范畴不包括建筑施工用水、外轮用水,而原《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水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府〔2015〕280号)特种用水适用范畴包括了建筑施工用水和外轮用水。

三、执行《通知》规定,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

鉴于《通知》对全省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进一步予以明确,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应根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本市县自来水价格分类。因此,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照执行。

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2020年7月6日印发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三府〔2020〕124号),将建筑施工、外轮用水从特种用水类中剔除,划归非居民用水类范畴,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三亚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是对个别用水价格分类范畴和相应价格的调整,并非水价整体调整,不需开展供水成本监审和组织价格听证会等水价调整法定程序,建筑施工和外轮用水价格由原来的特种用水价格6.10元/立方米调整为非居民用水价格3.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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