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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重点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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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08:5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培育、扶持海南重点产业发展,海南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旅文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即日起至11月30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关于《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培育和扶持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致信。请将修改意见寄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848室(邮编570203)。

  二、发送电子邮件。请将修改意见发至cyc_fgw@hainan.gov.cn。

  来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规范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上项目、扩投资相关工作,根据《海南省重点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围绕支持企业“上项目、扩投资、强创新”实际需要,给予企业扶持措施,通过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本办法奖补资金来源于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三大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和其他符合我省发展定位的新兴产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发布申报通知,统筹项目审核、评审、验收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物流、清洁能源产业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信用核查和信用监测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及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拟订分管产业建议扶持范围、准入条件,按照要求储备企业和项目,与企业“一对一”协商“对赌”条款(项目投资、营业收入或产值、税收、社会效益等),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经省政府同意后,与扶持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参与验收评定工作。涉及多部门的项目,可由属地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

  (二)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负责共同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省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相关税收数据,省统计局负责相关统计指标的说明并提供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认定研发投入情况。

  (三)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核查企业历年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在企业申报期间核实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并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所属行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列入年度支持计划后,负责推动工作落实。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委托负责申报项目评审、材料查验,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申报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核查,开展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按要求申报,与推荐部门签订“对赌”协议,确保各项承诺目标落实,并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申报扶持奖励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守信运营、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属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三大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和其他符合我省发展定位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申报项目必须在海南省内实施,已按规定完成备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在“对赌”年度内实际新增建设投资或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个别如会展等轻资产行业可适当降低)。

  第九条 以下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项目单位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对赌”年度内申报项目已获得相同类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十条 扶持方式原则上为事后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实现“对赌”目标后兑现,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奖励、贷款贴息、研发奖励或就业扶持等。

  第十一条 原则上项目投资奖励不超过年度实际完成投资的5%,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按市场报价利率50%给予贴息。单家申报企业年度综合扶持力度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

  对年度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就业带动大等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企业和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项目,可在当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对行业内企业遴选,企业根据要求自主自愿报送相关材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筛选企业,初步商定“对赌”扶持条件、企业“对赌”目标和列出项目清单(有项目的必须列出),推荐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统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及税务、银保监、海关等相关部门、相关市县政府,审核单位资质、有无不良记录、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召开评审会。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现场核查。主要就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方向、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对承诺目标和支持措施再确认。

  (四)上报省政府。将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和项目上报省政府审定,待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表;

  (三)申报企业真实性声明。

  第十四条 “对赌”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从申报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签两年至三年。

  (二)企业应根据申报的奖励类型,在项目投资、营业收入、带动就业人数等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三)“对赌”年限内,原则上承诺目标不作调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或企业追加项目投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四)“对赌”期限结束后,按经批准后的“对赌”目标验收和兑现支持措施。

第五章 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对赌”期限结束后3-4个月内完成验收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完成“对赌”目标通过验收的,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向省政府申请拨付扶持资金,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不予兑现支持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开展项目调度和评估。企业必须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按月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按季度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对赌”协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完成投资情况。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属地政府推进项目建设,不定期开展实地督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对赌”目标充分落实。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同意扶持计划后,企业违背承诺拒绝签订“对赌”协议的,相关部门自下个申报年度起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资料;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后,“对赌”目标完成率低于70%的,相关部门下个申报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申报材料主要经营指标数据不真实、提供虚假项目资料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终止“对赌”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对触犯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指标范围明确如下。

  (一)本办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投资数据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

  (二)企业税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在海南省范围内实际入库税收收入。

  (三)营业收入主要指企业在海南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在营业范围内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

  (四)企业年度产值按企业类型分为工业产值和农林牧渔业产值。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或提供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农林牧渔业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具体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参照省统计部门现行统计制度。

  (五)研发投入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研发活动(R&D)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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