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文件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精神,近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611号)和《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704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清理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工作,特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转供电主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要求用户签订合同约定度电价格、度电分摊费或者加价幅度。电价政策调整,应按调整销售电价同步同向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国家降价红利。
二、不得通过转供电加价赢利。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含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不得高于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三、合理计算分摊公用能耗和损耗。以当月(或收费周期,下同)公用能耗和损耗缴费金额作为基数,按照当月各用户分表电量总和(或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公平分摊,计算出当月度电(或每平方米)分摊标准,并按照终端用户用电量(或面积)收取公用能耗和损耗分摊电费。并主动公示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或面积),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或每平方米)标准等数据,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四、所收取电费须将电度电费、公用能耗和损耗分摊单独列示。
五、加强自查自纠,维护市场秩序。转供电主体要认真按照国家电价文件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违规多收费用及时清理、退还用户。
附件:附件1.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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