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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落实电价政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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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10:58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落实电价政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8〕230号

各市县物价局,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将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89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746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192号)规定,认真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等政策,确保清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转供电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试点开展部分商业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6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在现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基础上,试点开展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电价执行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试点执行情况,将逐步扩大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政策范围。

四、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410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68元,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738元。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执行。

五、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315千伏安及以上商场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电价表

海南省物价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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