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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亚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506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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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0:16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三亚届人大次会议

8506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顾浩代表在市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行公共停车位有偿使用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效率的建议收悉。根据要求,由我局协助你们办理此建议,经研究,并与顾浩代表沟通,现提出涉及我工作的答复意见。

解决车辆停放失衡现状及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周转率和使用效益,由我委草拟,市人民政府印发公布的《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府规〔202224号,以下简称《规定》)从20228月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停车场(设施)的收费管理模式,并合理制定政府定价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立体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公办(立)医疗机构、交通肇事违章和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等停车场(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标准。对现行各类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

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区域类别划分等级收费标准,其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8时至22时,首小时内(含)每辆5元,首小时后3//半小时;22时至次日8时,5//次;二类区域,8时至22时,首小时内(含)每辆4元,首小时后2//半小时;22时至次日8时,4//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足15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小型车辆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首小时内(含)每辆4元,首小时后3//小时(24小时上限15);二类区域,首小时内(含)每辆3元,首小时后2//小时(24小时上限10),停放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同时,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管理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截至目前,《规定》实施已满2,社会各界公众满意度较好,政策实施顺利,落实到位。下一步我委会根据《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启动全市各类停车场(设施)调研、成本监审或评估,根据成本监审或评估结论,适时重新合理调整全市公共停车场(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以上意见,请你们在正式答复代表时参考。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8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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