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亚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8506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顾浩代表在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行公共停车位有偿使用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效率的建议”收悉。根据要求,由我局协助你们办理此建议,经研究,并与顾浩代表沟通,现提出涉及我委工作的答复意见。
为解决车辆停放失衡现状及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周转率和使用效益,由我委草拟,市人民政府印发公布的《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府规〔2022〕24号,以下简称《规定》)从2022年8月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停车场(设施)的收费管理模式,并合理制定政府定价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立体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公办(立)医疗机构、交通肇事违章和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等停车场(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标准。对现行各类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
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区域类别划分等级收费标准,其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8时至22时,首小时内(含)每辆5元,首小时后3元/辆/半小时;22时至次日8时,5元/辆/次;二类区域,8时至22时,首小时内(含)每辆4元,首小时后2元/辆/半小时;22时至次日8时,4元/辆/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足15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小型车辆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首小时内(含)每辆4元,首小时后3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15元);二类区域,首小时内(含)每辆3元,首小时后2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10元),停放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同时,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管理的,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截至目前,《规定》实施已满2年,社会各界公众满意度较好,政策实施顺利,落实到位。下一步我委会根据《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启动全市各类停车场(设施)调研、成本监审或评估,根据成本监审或评估结论,适时重新合理调整全市公共停车场(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以上意见,请你们在正式答复代表时参考。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