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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明确建设审批手续
  • 索 引 号:E00823258-6/2017-4271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4-24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4-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明确建设审批手续

更新时间:2017-04-24 17:10:59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印发 明确建设审批手续

 

为了加快我市充电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三亚市政府于4月份正式印发了《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力求建设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行服务保障体系。

《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一是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二是专用充电设施,不对外运营且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不对外运营但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改局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三是公共充电设施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改局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四是大型集中式充(换)电站需向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备案程序,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五是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改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办法》还就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严格执行《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其中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停车场(库)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在市区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在城际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换)电站服务半径50公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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