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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统筹”行动方案实施细则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速来申请房屋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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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08:34 三亚发改综合整理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崖州湾园区服务中心



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集团公司: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2〕141号)文件精神,我委重新修订了《三亚市市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市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增长,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做好租用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三府规〔2022〕13号)及《关于印发<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2〕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是三亚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房屋,是指三亚市市属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


第二章  租金减免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房屋租金减免对象为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三亚市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最终承租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内;

(二)最终承租方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且本次租金减免周期在租赁合同承租期限内。

(三)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同时,各企业应针对此类违规转租分租情况予以整改。


第六条  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减免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其中,2022年上半年已享受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下半年继续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全年累计享受减免房屋租金不超过6个月。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七条  租金减免份额为国有产权性质租金部分,且减免金额仅为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减免方式:

(一)已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且续签合同的,实施主体将以上第六条规定期间的租金从续签合同金额中减除;

(二)已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合同的,实施主体返还以上第六条规定期间的租金;

(三)分期缴纳或未缴纳租金,在最近一期租金缴纳期减免以上第六条规定期间的租金;

(四)其他自行约定减免租金的方式。

第九条  实施主体的房屋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当地减免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提交申请的时间:

最终承租方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可向所承租国有房屋的实施主体申请减免房屋租金,所在实施主体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三亚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通知:

实施主体应在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出租房屋建筑物所在地公开张贴减免告示并做好记录留存,同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最终承租方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受理与审核

最终承租方需在实施主体告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减免租金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实施主体应对减免资格和减免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实施主体可以不予受理,最终承租方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实施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通过后及时书面告知最终承租方,由最终承租方凭告知书等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实施主体发现最终承租方存在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取消租金减免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属国有集团企业要担负起减免房屋租金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或办理规程,指导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并将减免租金情况和三亚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汇总统计表(详见附件2)按规定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各市属一级企业负责对本集团减免租金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经第三方机构复核后,按规定减免的租金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其他非国有股东权益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并依法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租金减免措施时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对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办法与本实施细则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直接管理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开展减免国有房屋租金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三亚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申请

附件2.三亚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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